摘要
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同业禁止,即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则是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第123条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由此确立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竟业禁止义务。 董事的竞业禁上义务。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7年第3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