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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重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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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王某单独或伙同郭某盗剪正在使用的某线路段铜质电话线,其中王某单独或伙同作案12起,盗剪电话线总价值34860元,郭某伙同王某作案二起,盗剪电话线总价值3010元。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在定性上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
作者 林承日
出处 《福建法学》 1996年第3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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