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中,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主体和调控者;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和生产经营者,二者在物质利益的分配上应当是怎样的关系呢?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似乎有一个"定论",这就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确立。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58-58,共1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