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不少经营者为了管好企业,制定出各种厂规,以稳定企业秩序。但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企业在制定厂内规章制度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职工与企业的对立,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生产和干群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其一,规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交风险抵押金或集资款。如某厂明文规定,全厂搞风险抵押,中层干部每人交5000元,工人每人交2000元。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63-63,共1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