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闻界,个别编辑(记者)在别人的作品上擅自署名,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读者吕新元的来信又提供了具体的例证.对此,我们如何看待呢?首先,就其性质而言,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认定别人对著作权人构成侵权需要先考察两点:一是看被使用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看使用这一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许可而属于合理使用.我们从来信中得知,前一例作者在某家日报上刊出的独家新闻还涉及一封私人信件;后一例是作者深入偏僻山沟采访而写的社会新闻.虽然均是新闻作品,但都经过了作者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这样的作品显然不属于被排除在《著作权法》
出处
《新闻记者》
1997年第5期56-56,共1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