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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联播》播音员罗京近日在沈阳透露,自“邢质斌事件”后,中央电视台对主持人作出两条硬性规定:第一,不许做广告;第二,不许私自走穴.在电视界,外快常比工资高得多.对于主持人来说,挣钱的门路唯有替别人做片子或走穴.拍一回广告、做一次形象宣传或参加组台文艺演出,从中得到的报酬绝不比某些当红歌星、影星低,因为节目主持人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其可信任度、受欢迎度远远高出歌星影星,这就使得不少企业都想找一个主持人作为自己产品的“代言人”,
出处 《新闻记者》 1997年第8期63-64,共2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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