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查涉及化合物的专利申请案时,经常会遇到发明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的已知化合物结构相近,即两者具有结构类似性。怎样判断这种结构相近化合物的创造性成为审查这类申请案的关键。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中对这种结构相近化合物创造性的评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往往含有两种倾向出现:一种是尽管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在结构上相近且用途相同,但审查员未要求申请人进行对比性能的举证。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1997年第1期30-35,共6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