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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先立法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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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过去的立法中,我们习惯于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即所谓先改革后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势必会造成立法滞后,在某种意义上会影响改革的进程。所以,在我国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的情况下,除及时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外,应大力提倡先立法后行动,用法律法规来引导。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1997年第4期40-43,共4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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