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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金融票据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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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银行结算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已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惩治此类犯罪。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今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又将此罪收进分则,使其法典化,由于此罪为新类型犯罪,故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认识不一,本文将依照新《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该罪认定中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依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文中的票据一词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依照我国新《刑法》第194条之规定,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虚假票据事实。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10期20-2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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