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6月2日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从信安房产公司家属楼上坠落的一盆花砸中,当即被过往行入送往医院。经诊断,王某腰部软组织损伤,左胸第十肋骨骨折,在家养伤半压多。王某被砸伤时,由于天黑,不知是谁家的花盆坠落,无法向侵权人索赔。但总觉得晦气,遂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无明确被告,起诉条件不合法驳回王某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关于谁为被告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被告是信安房产公司,其理由是:(1)由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但王某所受侵害又不能因无具体侵害人而得不到赔偿。根据公平原则,作为不明侵权人所在单位的信安房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