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规定,它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和受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自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群众性自我服务组织,是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资活动的资金合作组织,其资金来源是吸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资金入股,并将该资金投放于农业生产。它的建立极大地缓解了广大农民发展商品生产资金短缺的状况,但由于其性质和主体地位尚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且近几年业务发展异常的迅猛,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负效应和矛盾隐患也暴露了出来。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