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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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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历来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把视听资料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之一,要求司法人员取得视听资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并未规定公民私录视听资料的程序性问题及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文就此略陈管见,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一、关于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的界定学术界关于证据基本特征的"三性说"和"二性说"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对于视听资料是否应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历来有肯定和否定二论。
作者 刘峰 谢啸林
机构地区 昌邑市人民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3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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