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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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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具有补充性、代偿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在确认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时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一、注意债权人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在确认该类案件诉讼主体时,法院应注意尊重债权人的选择:(一)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二)
作者 刘文荣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3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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