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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判方式改革“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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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在全面深化,而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考核仍在沿用过去的做法,对审判方式改革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在改革的实践中,不少民事审判人员反映对案件调解率、结案率、上诉率的考核制约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调解率考核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疏导纠纷,化解矛盾。避免激化,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实践证明了的处理民事案件的有效方式。
作者 徐金江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5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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