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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及无辜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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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7月30日上午,乘客李某在火车站候车室门外水泥平台上候车。一无经营许可证的商贩王某在李某附近卖啤酒和饮料,他将啤酒放在距李某约一米的地方。突然一瓶啤酒自行爆炸,飞起的啤酒瓶碎片刺伤了李某的右眼。李某当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右眼缺失,属7级伤残(并已换一只假眼)。李某同时向法院起诉王某和啤酒厂,要求双方赔偿因损伤致残的一切损失。
作者 刘旭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6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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