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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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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 1995年1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口头空运猪皮衣协议,并实际交付货物。同月18日,双方补签了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委托协议。约定:A公司发运至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卢布尔雅那市的63箱/1570公斤的猪二层皮衣,B公司为运输代理,运输方式为空运,运费为人民币13万元。B公司在收到上述货物后,于同月11日签发了航空运单。
作者 毕崇江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7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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