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论公安刑事强制措施之界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市一单位与其内部职工甲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拖欠部分货款。该单位催要未果后,以"拖欠货款,无法清帐"为由书面申请该市公安局依法追回货款。1993年5月29日,该市公安局以"诈骗"为由立案,并于当日将甲刑事拘留,要求甲家属返还"诈骗款"十万元。甲家属将十万元钱于1993年6月8日送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打"追缴赃款十万元"收条一张,于当日将甲释放,变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市公安局将部分款退还甲单位后,以诈骗不成立为由在1994年底解除了对甲的取保候审。
作者 周公法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9期34-35,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