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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应完善民事制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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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伤害案件时,除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同一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既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又可对侵害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等。其社会效果显而易见。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管辖人身伤害案件,在实践中又很难划清二者的界限,不少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直接诉到了人民法院。
机构地区 胶南市人民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 1997年第8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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