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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香港市政局)附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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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 A 视听区26A 释义在此部分,若非根据情况要求而另有解释,有关词语的释义如下:听音区:根据《条例》(注)105K(4)款规定,图书馆中被分配作为听录音的区域。(注:以下《条例》系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一译者)
作者 刘德祥
出处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 1997年第3期22-25,共4页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of Legal 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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