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办公室业务》第2期第8页“编辑信箱”刊登成文时间书写问题的答复以后,我们先后收到中南建筑设计院办公室郑曙明、宁冈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唐民生、新疆建设兵团库尔勒农工师党校办公室郑治、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工商局办公室井春林、四川省蓬安县人大办公室吴刚和浙江宁波陶荣君等读者的来信,对成文时间的书写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电话询问了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办文处的工作人员,查阅了有关法规性文件,还分别翻阅了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的文件。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