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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财务部组织部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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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总财务部组织部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工财字(1996)58号北京市总工会组织部、财务部:京工组(1996)4号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来文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目前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通知规定执行...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1997年第8期30-30,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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