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出处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7年第2期64-64,71,共2页
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