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制订规例权 香港法律一般都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法例要求制订规例的权力,多数是明确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订,有的则明确主管当局制订,以确保法律的施行。根据主管当局制订的规例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3方面。 (一)就法例指明事项订定条文 行政机关制订实施法例的规例,其事项均由法例指明,不能超越法例范围。这种规例只需提交立法机关省览,无需立法机关三读通过,但与法例同具效力。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7年第10期28-31,47,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