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是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所决定的。公司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便获得独立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股东共同享有公司章程所明确的权力,共尽义务,共同承担相应出资的风险与责任。已经注册的发起人,股东出资具有法律效力,它将成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财产额。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7年第10期57-57,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