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协会在消费纠纷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直接影响到消协工作人员对自身职责的理解,关系到消费者能否通过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协在消费纠纷中应充当什么角色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消协职能之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消费纠纷是消协日常的重要工作,许多工作人员就把自已看成是调解人。以为作为调解人,自然应该是居中协调,不偏不倚,以示公正。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偏离了消协的宗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从法律上看是平等的,但现实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无法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抗衡,一般来说总是处于弱者地位。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才联合起来组成协会,期望以集体的力量获得与经营者平等的地位。如果消协在消费纠纷中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则背离了消协成立的目的,看似公正实出不公。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7年第3期10-10,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