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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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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行有关税法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简称特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系按企业设立时间不同,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处理方法。 1.在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企业),实行“免征不退”的办法,其在实行税改后与原工商统一税比较增加税负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5年退还,第1年返还100%,以后逐年递减20%。
作者 麦锦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7年第4期28-30,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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