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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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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7年第10期45-4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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