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以下简称间接出口)的税收问题,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第六条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7年第10期47-47,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