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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期解答:一、关于场地使用费缴纳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工字[1995]53号和财工字[1996]23号的规定,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具体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7年第11期28-28,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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