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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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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新企业实行“免、抵、退”的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企业),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所谓“免”系指对新企业的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抵”系指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还企业的出口退税额。
作者 麦锦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7年第5期41-42,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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