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法是私有制的产物。罗马法为奴隶社会简单商品关系的最高水平的法律。欧洲封建时代的代表性的财产法是日耳曼法,主要表现为物权法而非所有权法。财产法在资本主义时期才会发展起来,在大陆形成《拿破仑民法典》模式,在英国则形成独特的财产法模式。这些法律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替市场经济开拓广阔的道路。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本位"趋向,符合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的效益要求。中国封建的财产法历史悠久、影响巨大。它属于封闭的农业自然经济的法律,同政治特权密不可分,尽管这种法律维系了社会的相对稳定,但却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建国以来,社会经济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提供比资本主义更高劳动生产率的可能性。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必须同市场经济和效益优先原则相结合,形成合理的财产制度,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7年第1期34-39,共6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