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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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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作者 曹志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507-50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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