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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罪犯”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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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一些法制类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这样的句子:“公安机关已将三名罪犯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已对犯罪分子某某提起公诉”等等。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说法并无语病,但仔细推敲,发现其中存在着法律错误。 去年3月1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的刑事审判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重要转变,这就意味着,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只有在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被称为“罪犯”。因此,在公安机关侦察、取证期间,检察机关审查期间。
作者 李炜
出处 《新闻实践》 1997年第2期46-46,共1页 Practical Jour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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