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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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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严肃处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处 《廉政瞭望》 1997年第11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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