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应包括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及各主体的协调和监管手段的配合衔接。其中中央银行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状况、整顿接管四个方面;行业协会主要是自律与互查;财政部门主要进行财务管理及税收监管;另外,保险公司自我监管、独立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也很重要,必须处理好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之间、中央银行总行监管与其分支机构监管之间、保险公司自我管理与行业监管之间、中央银行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出处
《时代金融》
1997年第9期6-9,共4页
Times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