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订”与“定”二字误用曾引出了一场官司。有一份合同将“定金贰万元”写成“订金贰万元”,供方说这两万元是需方为签订合同支付的费用,需方说是购货预付给供方的定金。然而法院以合同文字为依据判决,结果需方白花了二万元。有的应用写作教材也存在对这两个字的误用现象,如有本教材在阐述简报“准”的特点时说,要“善于抓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领导机关制订政策提供依据”。按当前约定俗成的用法,此处不该用“订”,而应用“定”。
出处
《秘书之友》
1996年第9期23-23,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