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其实,这已是一个被人咀嚼过无数次的话题。 几个月前,我相继对一些因受贿和行贿的罪犯进行采访.感触颇多。 贿者,不义之财也。一个贿字,将它的另外二端牵引起来,给钱的一头叫做行贿,收钱的一头叫做受贿。于是刑事法律上就有了相应的二个罪名。 受贿也好,行贿也罢,身陷囹圄之后,他们从不同的视角产生不同的认识。了解一下受贿者对行贿人的看法,对局外人或许会是一种有价值的启示吧。 没有他们,我们会进来吗? 徐某是某汽配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时担任“三产”
出处
《检察风云》
1996年第3期54-5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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