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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以《代表法》规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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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义务和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情况却不尽人意。具体讲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部分人大代表名不符实,作用发挥差。主要表现是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选民联系不够,对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不管不问,漠然置之。特别是个别非党、非干(部)和妇女代表尤为突出。据对10名县、乡级人大代表调查、走访,几个妇女代表参加3次代表会均一言不发,5名非党、非干(部)代表3年没和代表小组、主席团联系过一次,几位干部代表虽和选民接触过,但却是以党政干部的身份,而不是以代表身份。
作者 陶永超
出处 《人大建设》 1996年第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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