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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监督条条管理部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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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中,对由其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的监督,无论是在形式和内容上,还是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呈日益加强的趋势。相比之下,对不由其选举、产生的条条管理部门的监督,则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不能对本级条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的处理?都亟需从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一、地方人大监督条条管理部门的法律依据条条管理部门亦称垂直领导部门,是相对块块管理部门而言的,泛指那些设在地方但人、财、物等各方面都直接隶属于其上级主管机关的部门。目前设于地方的条条管理部门大体上有四种类型:一是行业管理型,如中国人民银行设在各地方的分支机构;二是经营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方的分支机构;三是经营管理型,即兼有经营、管理双重性质,如设在地方的邮电、电业等部门;四是行政管理型,如设在地方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
作者 刘耀
出处 《人大建设》 1996年第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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