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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管制刑后应强化刑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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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管制刑的适用、监督及司法解释较少,执行中的措施尚不完善,难以达到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为统一地正确地适用法律,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有必要对管制刑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管制是我国刑法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作出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对罪犯不予关押,而是交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在刑法颁布前几十年中,对惩治犯罪、弥补有期徒刑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自1980年以来,由于基层群众组织大大削弱,群众监督改造机构不健全,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已失去了实际意义,管制实际上已是判而不管。
出处 《人大建设》 1996年第2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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