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它必须对同级"一府两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工作监督权,即国家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其"更大"的权来制约同级其他国家机关所已拥有的"大权"。依此理论而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知法者心目中的形象、地位和权威是很高、很大的。但是,现实一次次地告诉人们:任何时代的任何一种国家机构,其形象、地位、权威如何,法律的硬性规定和权力的明确赋予固然是一个决定方面,但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亿万人民群众在实际中是否"认帐"、"买帐"和对它的向背、信赖程度如何,关键还在于这种国家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在执法、护法中的自身表现和在解决平民百姓权益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