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监督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有些案件受理超越自诉案件的范围,将个别本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做自诉案件受理。如某基层法院受理的一起轻伤害自诉案件,该案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时,手持尖刀,口中扬言要自诉人的命,并刺伤自诉人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受伤程度为轻伤,但从该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行为来看,都意在杀害自诉人,应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些人情因素的影响下,草率调解处理该案,其后果是放纵了犯罪,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