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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五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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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建立健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和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这是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怎样将上述重要举措真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在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意识的基础上,还必须检讨能否以以下五项标准规范、约束自己:
作者 张洪祥
出处 《人大建设》 1996年第10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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