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田径裁判仪器设备的科学化与现代化,终点裁判(规则称径赛裁判)工作的重点正在向长跑记圈工作转移,当然他判定径赛项目名次的职责没有变,因为圈数记准了,名次也就判定了。现就田径场上长跑比赛的记圈工作谈些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一)“田径竞赛规则”第113条规定:径赛(终点)主裁判1人,裁判员3人(或3人以上);记圈员1人或1人以上。看来两者是明确分工的。第124条1.规定:在1500米以上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5000米以上及竞走项目,应指定若干记圈员。
出处
《田径》
1996年第5期8-9,共2页
Track and Fi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