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仲裁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仲裁专门法。它确立了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新制度,与过去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它有着如下优势与特点: 1.《仲裁法》充分尊重了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质,它克服了以往管理和仲裁混同的弊病 仲裁起源于民间,它是经民事争议当事人对第三人的信任为基础的。仲裁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借贷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发展而日趋制度化和法律化。它的内容和形式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政治、经济、贸易联系的加强有了很大发展变化,逐步由一国范围内的民事,商事仲裁发展扩大到国际商事贸易仲裁,成为解决各国国内经济争议和国际经济争议的重要方式。仲裁之所以能为经济争议的当事人接受,独立于诉讼之外,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仲裁本身的特征——民间性。对世界上一些商品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也较健全的国家的仲裁制度加以分析比较,不能看出,现代的仲裁虽然改变了过去依靠道德规范约束力和第三者的威望来执行裁决,使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出处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73-77,共5页
Journal of Ganna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