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社会审计机构的主办或业务主管机关,利用其职权,把某些审计项目,明文规定或用其它方式指定由自己所属的社会审计机构承办,不许其它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否则不承认其结果。 二、以回扣、提成、送礼请吃等不正当手段,给有关机关,部门行区的业务,或者干预其正常的工作,或者对委托单位设置障碍。 四、以低于标准收费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审计中简化必要程序,省略必要充分的取证手续,降低费用,以粗劣的审计结果,换取低价的收费。 五、为突出自己,对其它社会审计机构散布不实之辞,损坏对方的声誉,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0期38-38,共1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