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我办在对天津市电力公司审计时就电费(价)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该公司1994至1995年随电费超征的电力建设资金达2.93亿元。 根据国发(1987)111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天津市严重缺电和办电资金不足,1988年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津政发(1988)25号),“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时间。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44-44,共1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