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国内某杂志刊文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个犯“见死不救罪”的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因该消息不实,发布者受到了批评。然而,该“新闻”刊出后,许多人信以为真而拍手称快,这反映出社会对见危不救现象的憎恨。对此,笔者不妨谈些浅见。 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 在日常生活中,见危不救现象屡见不鲜,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表现有三: (一)败坏社会风气。见义勇为、互助友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被讴歌和提倡。相反,见危不救则完全违背社会公德。若任其泛滥下去,必然败坏社会风气。
出处
《探求》
1996年第1期55-5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