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人事任免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如何实施人事任免权,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并对其开展有效监督,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昌吉州人大常委会首先从解放思想、消除顾虑着手,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真正认识到,"实施人事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在具体做法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干部任免的暂行办法》,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