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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经济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综合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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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堵住经济犯罪源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经济违法犯罪一种预防监督。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内在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始终抓好打击和预防两手,两者互相影响共同扼制违法犯罪。经济犯罪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样预防犯罪也是一项大的社会工程和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预防、综合治理。这就要求必须抛弃重打轻防和预防简单化等思想及作法,自觉地在执法活动中落实打防结合、标本兼洽,重在治本的原则,形成打击和预防的良性循环,创造并维护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1996年第7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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